
张珊律师,北京合同效力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采购合同怎么变更采购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发生,如因天气原因影响运输导致货物交付时间延后,原材料价格突然大幅度提高,造成货物价格变化等情况,很难做到完全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总是会在情况发生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下面就由在本文整理介绍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相关知识。
一、采购合同的变更
1、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
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另一种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变更方式。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采购合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变更相应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采购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价款的增减;
履行期限、地点的改变;
结算方式的改变;
违约金的变更等。
上述内容变更应当具体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也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但是有时候车辆也可以用来缓解家庭的一些压力。比如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时候,车辆就可以进行质押。那么车辆质押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里我们就和一起了解一下关于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3、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4、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关于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在上文已经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综上所述,车辆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很明确的,和我们普通的质押合同效力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当事人签订车辆质押合同的时候,要规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物权的归属,避免到时候发生摩擦。